索引号 113302060029553023/2022-173946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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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于浙江甬仑聚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LCP膜级树脂及140万平方米LCP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2022〕26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甬仑聚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浙江甬仑聚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LCP膜级树脂及140万平方米LCP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浙江甬仑聚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LCP膜级树脂及140万平方米LCP薄膜生产项目在我区柴桥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北仑区BL(ZB)21-02-27-1#地块)建设。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浙江甬仑聚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LCP膜级树脂及140万平方米LCP薄膜生产项目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并取得批复。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市场对LCP树脂的巨大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拟将LCP树脂生产能力由原审批的8000t/a扩大到16000t/a,属于重大变动,依法重新报批。

变更后项目总投资23100万元,建设地点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北仑区BL(ZB)21-02-27-1#地块)不变。变更前后LCP树脂生产线数量均为8条,变更后反应釜数量由原审批的24个增加到36个,并增加了反应釜的单批次物料装填量,将LCP树脂生产能力由原审批的8000t/a扩大到16000t/a、副产乙酸12000t,变更前后LCP薄膜生产规模为140万保持不变。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废气防治措施。LCP树脂装置区的乙酰化废气、聚合反应废气、乙酸精馏废气先经二级冷凝预处理,含粉尘废气先经布袋除尘器预处理,然后和其余废气一起汇总进入两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两套二级碱喷淋塔废气最后汇总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LCP树脂改性废气和吹膜废气合并接入1套活性炭处理系统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选择NOx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的锅炉,燃烧废气通过一根27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乙酸、乙酸酐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447-2015)确定方法计算值;天然气导热油炉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按规范要求安装排气筒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厂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废气碱喷淋塔喷淋废水、釜体清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初期雨水和职工生活污水进厂区污水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后纳管进入柴桥净化水厂。

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四)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减震、隔声措施,合理布局,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严禁二次污染。其中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建设。

(六)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通知,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建立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做好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水、建筑垃圾、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建议值COD 1.085t/a、氨氮0.145t/a、氮氧化物1.16t/a、颗粒物4.128t/a、VOCs 8.847t/a。其中,COD 0.825t/a、氨氮0.132t/a、氮氧化物0.78t/a、颗粒物1.738t/a、VOCs 3.284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区域平衡替代解决。

五、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报告书核定的生产内容实施,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如有变动,需另行报批。

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在项目建成投产前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七、仑环〔2020〕43号文件废止。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