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2-169255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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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2-06-29 结束时间:2022-07-07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推进我区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我局牵头起草了《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18957421671@189.cn

2、传真:0574-89384400

3、信件: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507室

4、联系电话:89384384;联系人:李新

5、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7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2022年6月28日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2012年以来部、省已陆续出台、更新关于土地整治、耕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文件。2021年9月份,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进行调整。我区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文件为2012年4月出台的《北仑区开发造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仑政办〔2012〕63号),已历经十年,难以适用我区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原文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土地整治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更高、更严,更加突出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二是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四个阶段的标准、程序及资料要求调整过多。三是缺少后期管护具体内容,尤其是针对耕地非粮化要求,必须严格落实粮食种植。四是补充耕地指标体系,从单一数量调整到数量、质量、产能三位一体体系。五是项目补助资金多年未调整。

二、政策草拟的过程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自2021年9月省厅出台《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来,分局着手研究本办法的起草工作。自今年3月份完成初稿以来,储备中心多次集中讨论完善,并积极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资规分局耕保、规划、林业等科室相关人员请教讨论,于今年5、6月份先后两次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于2022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通过OA系统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各街道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区财政局3条建议,其他无意见。2022年7月8日,分局对本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结论为“该征求意见稿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并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内容概述及主要修订内容

本办法分八个章节共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规范了适用范围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主体、用途;第二章《项目立项》(7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选址要求及禁止情形,阐述了项目立项程序及资料准备要求;第三章《项目实施》(5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实施前的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部门责任;第四章《项目验收》(5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程序及资料准备要求;第五章《后期管护》(5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后期管护标准及相关部门责任;第六章《资金保障》(6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拨付办法及资金使用要求;第七章《考核奖惩》(2条),主要明确了考核要求及相关依据;第八章《附则》(2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与区2012年出台的《北仑区开发造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是适用范围做了大幅扩展,原文件使用对象仅为开发造地项目,本办法使用对象增加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3个类别。二是本办法针对项目从立项到后期管护各个阶段的标准、程序、资料要求、责任部门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本办法通过单个章节的形式增加了后期管护内容,就项目竣工后落实粮食作物种植和管护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资金保障。四是补助标准适当提高。考虑到土地整治项目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村集体及农户利益,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至10万元/亩,提升至垦造成旱地10万元/亩、垦造成水田20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1万元/亩·等。五是将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区对街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考核,提高街道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

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小组”,指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的通知》(仑政办〔2019〕61号)文件成立的“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下面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下面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

1.开发造地项目;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3.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

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积极采用生态化造地技术、工艺和材料,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生态保护。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新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属地街道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土地权属认定表、地类统计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立项报批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和内业审查,并征得各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由属地街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区全貌航空影像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属地街道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协议书》,就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后期管护等相关事宜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和约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由属地街道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导。

第十六条  属地街道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要优先采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覆盖工艺,属地街道优质耕作层土壤确实匮乏的、未使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覆盖工艺的应当制定并实施土壤地力提升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属地街道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级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初验通过意见报告、技术测量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视频、项目区竣工后全貌航空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区级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级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土壤污染状况、资金投入、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利用、验收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市级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属地街道应当及时按照相关种植要求落实种植,旱地应当种植农作物,水田应当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四条  属地街道及相关权属人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出现违规种植、未耕种或抛荒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属地街道同落实耕种利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管护期以项目验收通过部监管系统备案时间起算;项目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以签订的《土地整治项目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管护期内,属地街道应当落实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和种植影像收集、上传等外业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1.开发造地项目:垦造成旱地的补助10万元/亩,垦造成水田的补助20万元/亩。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成旱地的补助10万元/亩,复垦成水田的补助20万元/亩。

3.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补助10万元/亩。

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补助1万元/亩·每等。

5.项目区耕地承包权统一流转至属地街道或区属国有农业公司集中经营管理的,拨付耕地流转补助资金,补助1500元/亩·每年。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时间节点及额度。

1.第一期补助资金:项目立项通过省系统备案后,按照总额的30%拨付。

2.第二期补助资金: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按照总额的20%拨付。

3.第三期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部系统备案后,按照总额的30%拨付。

4.种植和管护补助资金:管护期限到期后,拨付20%剩余资金。

5.流转补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依据流转协议逐年予以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补助资金以部、省系统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核算。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结余补助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等发展农业生产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撤销、竣工后未按照要求落实种植或未能通过验收备案的,应当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区对街道耕地保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后续管护、抽查复核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部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期实行,有效期五年。

《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向部门咨询协商,向相关利益群体座谈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部门意见6条,均予以采纳,具体意见情况反馈请详见附件。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

 附件:霞浦街道建议.pdf

            区财政局建议.pdf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