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7084Y/2022-162434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春晓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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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街道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街道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道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部门颁发《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样式、监制,在全街道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填报表》

(二)《承接农房建筑工程项目清单表》

(三)《本年度农房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四)《农户签署的评价工程质量反馈意见书》

第三章 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街道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实施开展或委托开展对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督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

第十二条 遗失《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及其他工程,不得承接无设计图纸的农房施工。

第十四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房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房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实施的工程,应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街道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编印通用图集,为农户提供农房设计、建造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做到按合格的施图施工,对所承接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应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规劝和拒绝。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乡土建筑(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