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原则同意你公司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建设。经批复后的环评报告书可作为你公司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拟投资11950万元,利用位于北仑区柴桥街道青山路79号的已建厂房(建筑面积20107.24m2)实施“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投料、预混合、检验、混合、灌装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预混釜10个、成品釜5个、地秤6套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化学机械抛光液15000吨。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纯水制备废水主要用于厂区绿化、车间地面冲洗、废气处理及循环冷却系统,剩余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铁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柴桥净化水厂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光液生产废气经“水喷淋+碱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东侧和北侧达到2类、南侧达到4类、西侧达到3类达到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1.268t/a,氨氮0.092t/a ,总铜0.00003t/a,VOCs1.397t/a,氮氧化物0.015t/a,颗粒物0.07t/a,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之前应按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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