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06002955337J/2022-176605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2330206002955337J/2022-176605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各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执委会:
现将《北仑区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北仑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执行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北仑区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农事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持续推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为农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农合联宁波市供销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事服务中心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由农合联、供销社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居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认定,倡导部门共建、资源共享,鼓励多形式建设、多主体参与。
第四条 街道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由各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负责组织领导建设,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参照相应建设标准参数要求进行建设、申报分级认定。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负责本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审核认定和组织申报市级农事服务中心。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经营服务项目总体保持一致,具体指标参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定。 第六条 省级、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分别按照《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宁波市农合联 宁波市供销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一)规范化建设标准 1.运用数字化手段,实行规范化管理,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商品、服务明码标价,服务公约、台账齐全,制度上墙。 2.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浙江农合联双标识,标识设置醒目、美观,农事服务中心应统一门头。 3.经营服务项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货架统一,陈列整齐,服务项目名称标注在醒目位置。室内外环境干净卫生、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4.申报区级的农事服务中心应正常运作1年以上,日常经营用地用房等基础设施必须合法合规,场地为租用的,租赁期应≥3年;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农资仓库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区域可在中心3公里半径范围内分离设置)。 (二)经营服务项目标准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服务项目中至少四项: 1.农资服务。农资服务含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3类,年供应水稻、小麦等粮食类种子≥0.3吨(或蔬菜等经济类种子≥0.1吨)或种苗服务面积≥300亩,年供应肥料≥200吨,年供应农药使用面积≥0.1万亩次,年供应农膜≥2吨。 2.农机服务。围绕农作物耕、种、防、收、烘、加等环节提供农机服务,农机数量≥3台套,农机种类≥3类,年作业服务面积≥02万亩次。 3.农技服务。提供农技咨询、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民素质培训等服务,内设新型庄稼医院功能区面积≥15平方米、培训场地面积≥30平方米,年指导、服务农民≥500人次,年作物专场培训≥5场,年培训农民≥250人次。 4.信用服务。年信贷、担保、保险等普惠金融服务≥30人次。 5.农产品展销服务。展示展销区域面积≥30平方米;农产品品类≥10个,其中山区26县和东西部协作区域农产品≥3个。 6.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服务。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90%。 7.其他拓展服务。根据当地实际,拓展家政代理、公共服务代办、公益文体、仓储物流、产品加工、土地流转、快递寄存等附加服务项目。开展附加服务的农事服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认定时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形式,由各基层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填写《区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第九条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第十条 农事服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走访、查阅台账、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农事服务中心,分别授予对应级别、统一样式的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制作成本由街道农合联、基层供销社或农事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满3年后需进行复评复审。符合参加认定条件未参加认定,或者认定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参加复评复审的,视为无认定等级。 第十三条 获得认定等级的区级农事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作出取消区级认定处理,并收回发放的认定标识标牌: (一)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进行申报的; (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负责区级农事服务中心复评复审工作。经复评复审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超过一年仍不合格的,作撤销区级认定处理。被撤销区级认定的农事服务中心,2年内不得升级或申请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五条 区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结果作为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对农事服务中心实施有关政策、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省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统一要求,各街道已建、在建的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底前统一更名为农事服务中心,纳入农事服务中心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