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7:15:23 来源: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相 关功能 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调整筹资标准

( 一 ) 调整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

2021 年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其中市区标准为:成年居民A档2090元,B档1090 元,婴幼儿690 元,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290元,大学生:240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新增的30元财政 补助,市统筹中央资金后,对区县(市)补助40%,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 二 ) 明确2022年筹资标准

为推进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减少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档 次,便于参保选择,同时达到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022年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2年筹资标准如下 :

1. 成年居民档(含原成年居民 A 、B 档,待遇标准统一按原成年民A档执行)个人缴费750元,财政补助,2090元。

2. 婴幼儿档个人缴费600元,财政补助1000元。

3. 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 年人)个人缴费260元,财政补助370元。

4. 大学生每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240 元。

二、完善资助参保政策

为了实现对困难群众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自2022年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三 、相关要求

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银行账户扣款、第三 方支付(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浙里办APP、宁波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缴费渠道,进一步防范现金代收风险。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定于2021年9月15日启动。本通知未涉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其他相关工作,仍按原渠道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