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中对部分由各地自行制定的标准予以明确进行调整完善。现行标准《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仑政(2018)47号文件已执行3年,考虑到物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故本次必须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重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
市规定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
我区原标准为:“土地级别4-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按我区实际保持不变。
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原标准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原标准1‰),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原标准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原标准3‰)。
修改理由:市统一规定。
三、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
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为2.0(原标准4-5级为2.0,6-8级为1.5),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不变)。
修改理由:与市规定保持一致。
四、货币补偿补助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原标准15%);非住宅房屋为30%(原标准20%)。同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的,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按不超过确定的购房补助比例80%的标准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停止执行。
修改理由:市统一规定。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市标准未做调整,我区仍按原标准10%执行。
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套型上靠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差价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其他区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市标准未做调整,我区仍按原政策执行:1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得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结算。
七、其他方面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仑政办〔2017〕69号)、2018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仑政〔2018〕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解读机构
本政策由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史海伟
联系电话:0574-892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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