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1-153050 |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土地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1-153050 |
组配分类 | 征求意见与反馈 |
发布机构 | 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现就《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3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北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9383567(顾老师)
传真:89383570;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945室(邮编3158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北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6日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中对部分由各地自行制定的标准予以明确进行调整完善。现行标准《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仑政(2018)47号文件已执行3年,考虑到物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故本次必须进行调整。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必须要有完整、系统的补偿政策作为依据,使房屋征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拟调整完善文件的政策依据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文件。
四、起草情况
经过前期征求部门意见形成《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3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 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土地级别4-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 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四)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 货币补偿补助
1.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30%。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二)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0%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1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结算。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 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 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仑政办〔2017〕69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仑政〔2018〕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于2021年7月26日至8月3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北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