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7084Y/2021-152518 |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春晓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7084Y/2021-152518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春晓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朗读
随着暑期浙江AAA景区街道—梅山街道旅游高峰期的到来,一些“黑车”司机竟擅自在车顶安装出租车顶灯,以冒充出租车在梅山公交客运站出口等梅山街道客流集聚部位招揽乘客,已严重影响了AAA级景区街道正常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2021年7月21日上午,北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春晓中队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在梅山公交客运站周边有自备轿车私设出租汽车顶灯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报后,春晓交通执法中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举报部位布控查处。10时左右,执法人员发现一辆停靠在梅山公交站外的浙B号牌银白色丰田小轿车车顶悬挂“出租”字式顶灯,立即上前检查,经调查核实:该车所有人(司机)王某为揽客营运方便自行购买了“出租”字式顶灯并放置于该车车顶;同时,王某叙述其于2020年8月购车后从2020年9月起就利用该车在梅山街道区域内的客流集聚部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面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检查,王某却提供不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王某涉嫌擅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对嫌疑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告知王某证据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及王某享有的权利。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就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嫌疑“黑出租”经营人王某这次栽了。(戴鲁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