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1-14923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1-149230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经调查核实:
吴雪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公寓1幢401室;
唐巧珍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峰家园38幢203室;
陈道峰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太河盛景2幢308室;
陈泽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太河盛景2幢308室;
陈烨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太河盛景2幢308室;
林吉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花样年花郡10幢1204室
徐春梅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新村10幢106室
何承烨 户籍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新村10幢106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仑公安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