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北仑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已获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申请。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ol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宁波市北仑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讨论并提出下步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北仑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杯(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仑政办〔2014〕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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