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48349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公安
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48349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公安
关于征求《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1-05-20 结束时间:2021-05-30

根据《北仑区政府办开发区管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仑政办【2019】68号)文件精神,由北仑公安分局起草的《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提请区政府发布前,须通过北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如有问题建议,请与北仑公安分局联系,联系人:黄警官,联系电话:0574- 86775251。

一、起草背景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每年的区两会期间对我区燃放烟花爆竹均有提议案,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扰民现象及污染环境情况有不同程度的投诉及报警;为更好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安全事故,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分局于2021年5月开始起草《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于5月20日通过OA系统将《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同时5月20日至5月30日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接到市民电话或传真反馈意见。

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全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 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宁波市绕城高速封闭区涉及北仑的区域(小港街道渡头董村、桥头严村、江桥头村、下周隘村、钟家桥村、下邵村、合兴村、湖芳村、姚张村、鲍家洋村、大石门村、新权村、新建村、新模村、新棉村、新政村)。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嵩山路——姚江路——明州路——辽河路——恒山路——沙湾河(隆顺家园、凤凰新城区域)——泰山路——长江路——宝山路——灵山路——环城河——人民北路——松花江路——明州西路——高凤路——嵩山路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实施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宁波市绕城高速封闭区涉及北仑的区域(小港街道渡头董村、桥头严村、江桥头村、下周隘村、钟家桥村、下邵村、合兴村、湖芳村、姚张村、鲍家洋村、大石门村、新权村、新建村、新模村、新棉村、新政村)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嵩山路——姚江路——明州路——辽河路——恒山路——沙湾河(隆顺家园、凤凰新城区域)——泰山路——长江路——宝山路——灵山路——环城河——人民北路——松花江路——明州西路——高凤路——嵩山路的封闭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经营宁波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处理;燃放宁波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九、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限制燃放区域示意图


部分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于2021年5月开始起草《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0日通过OA系统将《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同时5月20日至5月30日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接到市民电话或传真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