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48026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工业,企业
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48026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工业,企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1-04-22 结束时间:2021-04-30

为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促进小微企业整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北仑区经信局联系。联系人:霍山,联系电话:89384560,手机:13967840071,传真:89384569,地址:宁波市北仑区行政大楼区经信局B0512室。

附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2日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对推进“两整两提”工作的要求,区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北仑区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9〕13号)文件。自该文件实施以来,省经信厅、市委办公厅等部门又陆续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宁波市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和规范提出了指导意见。我区出台的仑政办〔2019〕13号文件,个别内容与上级部门文件要求不一致,并且由于2019年制订政策时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理解不深,导致部分政策制订不规范,部分政策实施操作性不强,同时原文件为试行政策,需要进行修订。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件制定主要解决原政策制订不规范,部分政策实施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根据省、市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新的文件要求,增加园区安全管理、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和发挥园区对优质企业的培育等内容。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主要举措

1.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小微企业整合专项攻坚行动”要求,结合区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制订小微企业整合行动计划,提出年度新建、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目标任务。

2.简化审批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对新建园区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的“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新建小微企业园参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亩均产出、企业入园、淘汰退出等标准进行约定。

(二)新建园区建设管理规范

1.土地竞价方式。工业地产开发商、龙头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企业园厂房,移交多者中标,移交政府厂房按厂房最高限价,在土地复核验收时,以资金结算方式缴纳。项目建成后的最高限价须在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

2.分割转让方法。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需自持一定比例的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投资主体自持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销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工业用地内建造的集体宿舍可以转让给园区内企业,转让时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园区公共设施用地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

3.严格厂房使用及二次转让管理。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的,须按合同约定使用,企业在购置厂房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厂房产权的,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若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放弃回购的,需经开发运营主体、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小微企业整合”专项小组办公室三级联审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园区入园相应标准。

4.提高新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在统一厂房外立面风格的同时,建筑厂房原则上应达到3层以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设下限;鼓励提高二楼及以上厂房单位面积荷载水平。如园区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在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占地面积7%的前提下,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原则上,园区按总建筑面积的0.4%以上配建停车位。

5.按需优化园区厂房设计。优化新建小微企业园设计方案,充分对接入驻企业,根据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功能、工艺流程要求设计空间结构,提高园区的行业匹配性。鼓励按照企业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提高园区厂房的适用性,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孵化园、独栋厂房、联排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多元化产品、多类型空间,有效满足企业空间拓展需求。

6.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应根据入驻主导行业属性统一设计建设园区内外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网络信息、热网、给水排水管网、工业气体管网、污水处理站等必要设施,并应注重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研发办公、宿舍食堂、购物超市、仓储物流等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有效满足入园企业及职工需求。加强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通过与国内领先的信息技术供应商合作,建设“数字园区”“智慧园区”。

(三)园区企业管理服务规范

1.把好小微企业“入园关”。建立企业入园三级联审制度,企业应由园区开发商、运营主体或业主单位初审、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小微企业整合”专项小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新建小微企业园应以不超过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作为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入园企业中,属于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的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和用地面积比重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70%。入园企业必须符合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且约定在入园投产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税收达到225元/平方米以上;整个园区亩均税收达到标准地供地标准。优先安排新兴产业、“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入园。

2.实施入园企业培优机制。落实“亩均论英雄”改革,对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未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整改或退出。 

3.强化园区有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管。严格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加强园区运营服务管理。园区可有选择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推进园区与外界适当隔离,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实施封闭管理,鼓励在新建园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大厅。加强园区安全应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各园区要有合格的安全工作标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园区安全生产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个小微企业园至少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星级小微企业园要加快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建设,实现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对工业地产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参照商品房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

4.提升园区综合服务水平。打造小微企业服务联盟,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成本和创业门槛,使企业进得来、留得住。结合各方面资源,支持入园企业融资贷款、人才招聘、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生态圈,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四)扶持政策

1.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鼓励园区运营机构加强数字化园区建设,打造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服务完善、产业协同发展的数字化小微园区。对列入小微企业园年度数字化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数字化管理平台软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在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园区运营主体配套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

2.加快入园企业培育。引导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园区运营主体新培育上市企业、全国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被国家级相关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家的运营补助;对园区内企业新获评浙江省“隐形冠军”或列入市单项冠军示范、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家的运营补助。

3.加强示范和星级园区创建。根据《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号),以园区为单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为A、B、C、D档小微企业园,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对首次认定为省小微企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综合绩效评价获评A、B档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园区运营机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的前沿项目。引导银行保险金融机构把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进“伙伴银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入园企业投融资等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服务方案,以更优惠的产品、更便利快捷的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四、起草情况

该政策自2021年1月由区经信局牵头研究起草,4月初通过OA系统下发通知,向资规、发改、住建、税务、财政等主要职能涉及部门,并通过园区工作群向小微企业园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征求了建议和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4月22日至28日期间进行了网上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收反馈意见0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两整两提”专项攻坚行动的要求,为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促进小微企业整合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规划、产业集聚、服务完善、特色鲜明”为原则,通过“低散乱”企业整治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打造集聚活力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生态,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实现“重要窗口”标志性成果。

2.发展定位。打造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相协调,两业融合的小微企业园发展体系。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具有准公共属性,打造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入园成本合理,服务配套完善,产业集聚明显,凝聚创业创新活力的小微企业发展载体。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创新开发建设模式。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鼓励工业地产、龙头企业、企业联合体、专业机构、村集体联合等多元主体、多种模式共同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施策相结合,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盘活一批的原则,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建设一批产出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特色小微企业园。

二、主要举措

1.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小微企业整合专项攻坚行动”要求,结合区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制订小微企业整合行动计划,提出年度新建、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目标任务。

2.简化审批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对新建园区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的“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新建小微企业园参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亩均产出、企业入园、淘汰退出等标准进行约定。

三、新建园区建设管理规范

1.土地竞价方式。工业地产开发商、龙头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转让面积”的方式,项目建成后的最高限价须在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

2.分割转让方法。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需自持一定比例的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投资主体自持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销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工业用地内建造的集体宿舍可以转让给园区内企业,转让时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园区公共设施用地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

3.严格厂房使用及二次转让管理。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的,须按合同约定使用,企业在购置厂房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厂房产权的,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若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放弃回购的,需经开发运营主体、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小微企业整合”专项小组办公室三级联审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园区入园相应标准。

4.提高新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在统一厂房外立面风格的同时,建筑厂房原则上应达到3层以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设下限;鼓励提高二楼及以上厂房单位面积荷载水平。如园区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在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占地面积7%的前提下,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原则上,园区按总建筑面积的0.4%以上配建停车位。

5.按需优化园区厂房设计。优化新建小微企业园设计方案,充分对接入驻企业,根据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功能、工艺流程要求设计空间结构,提高园区的行业匹配性。鼓励按照企业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提高园区厂房的适用性,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孵化园、独栋厂房、联排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多元化产品、多类型空间,有效满足企业空间拓展需求。

6.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应根据入驻主导行业属性统一设计建设园区内外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网络信息、热网、给水排水管网、工业气体管网、污水处理站等必要设施,并应注重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研发办公、宿舍食堂、购物超市、仓储物流等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有效满足入园企业及职工需求。加强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通过与国内领先的信息技术供应商合作,建设“数字园区”“智慧园区”。

四、园区企业管理服务规范

1.把好小微企业“入园关”。建立企业入园三级联审制度,企业应由园区开发商、运营主体或业主单位初审、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小微企业整合”专项小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新建小微企业园应以不超过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作为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入园企业中,属于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的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和用地面积比重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70%。入园企业必须符合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且约定在入园投产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税收达到225元/平方米以上;整个园区亩均税收达到标准地供地标准。优先安排新兴产业、“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入园。

2.实施入园企业培优机制。落实“亩均论英雄”改革,对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未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整改或退出。

3.强化园区有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管。严格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加强园区运营服务管理。园区可有选择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推进园区与外界适当隔离,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实施封闭管理,鼓励在新建园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大厅。加强园区安全应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各园区要有合格的安全工作标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园区安全生产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个小微企业园至少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星级小微企业园要加快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建设,实现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养提升培训覆盖率100%。对工业地产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参照商品房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

4.提升园区综合服务水平。打造小微企业服务联盟,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成本和创业门槛,使企业进得来、留得住。结合各方面资源,支持入园企业融资贷款、人才招聘、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生态圈,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五、扶持政策

1.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鼓励园区运营机构加强数字化园区建设,打造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服务完善、产业协同发展的数字化小微园区。对列入小微企业园年度数字化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数字化管理平台软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在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园区运营主体配套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

2.加快入园企业培育。引导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园区运营主体新培育上市企业、全国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被国家级相关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家的运营补助;对园区内企业新获评浙江省“隐形冠军”或列入市单项冠军示范、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家的运营补助。

3.加强示范和星级园区创建。根据《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号),以园区为单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为A、B、C、D档小微企业园,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对首次认定为省小微企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综合绩效评价获评A、B档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园区运营机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的前沿项目。引导银行保险金融机构把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进“伙伴银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入园企业投融资等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服务方案,以更优惠的产品、更便利快捷的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七、附则

1.本办法与区政府已有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如无明确说明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小微企业园年度同一类型奖励,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对小微企业整合过程中涉及到的被征收企业,由区级征地拆迁部门按照拆迁安置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区“小微企业整合”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或者园区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以前新开工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9〕13号)。其中,本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未达到标准地供地标准的园区和未达到入园约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金补助。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