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1-13308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859/2021-133080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现将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郭巨码头大食堂餐馆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灵峰路8号-18号(双号)的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郭巨码头大食堂餐馆进行食品抽样。2020年11月2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352000006420的检验报告,豇豆检验项目水胺硫磷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豇豆水胺硫磷不合格可能是种植户使用农药不合理以及经营者对蔬菜农残快检工作不到位。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对食品原料供货商严格把关,索取每家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建立管理档案;
2、采购食品原料索取产品检验报告、成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
3、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二、宁波市北仑区中心福利院鲜鸡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3日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SPJ202014511的《检验报告》显示:宁波市北仑区中心福利院食堂的鲜鸡蛋样品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实测值为3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鲜鸡蛋磺胺类不合格原因是配送公司兽药检测不规范。
针对以上情况,该院及时约谈配送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分析问题,整改措施如下:
1、要求配送公司更换鸡蛋供应商,必须提供每批次配送鸡蛋合格证明;
2、增强院内菜品验收程序,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菜品抽检,严把质量关,让老人与员工吃的放心。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