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42U/2021-160578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1-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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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20年度稳岗返还(原“稳岗补贴”)的通告

根据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规定,现将受理2020年度稳岗返还(原“稳岗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途径

通过全省统一设定的经办系统,按以下途径分批(先网上确认、后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实施:

(一)网上确认: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初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推送待确认的信息。参保单位在收到信息后,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就业”服务专区,点击“智能推荐”,查看并确认申报信息,即可“一键”提交申请。

(二)网上申报:未收到稳岗返还推送信息或对推送数据有异议的参保单位可在PC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6)或在手机端“浙里办”APP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事项进行申报。

(三)现场申报:因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不能网上申报的,请携带相关证明至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住所所在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1.《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3.涉及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施。

(二)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四)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社保费返还)政策今年不再实施。

(五)稳岗返还政策解释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就业创业频道(http://rsj.ningbo.gov.cn/col/col1229114051/index.html)的《2020年度稳岗返还政策问答》。

附件: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x

          2020年度稳岗返还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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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