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61623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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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北仑区国有人民防空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1-10-18 结束时间:2021-10-29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区人防办草拟了《北仑区国有人民防空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将相关修改意见于本周五17点前反馈至区人防办。

联系人:杜剑君 乐唯一,联系电话: 89383523, 668238

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1年10月18日-10月29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8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北仑城市化进程的日新月异,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迅猛发展。人防工程大量存在于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地下空间中,战时用于防空,平时主要用于停车等功能。但是,因为上位法没有对人防工程产权作明确的规定,导致小区各方主体围绕人防车位使用权益问题的争议时有发生,而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破损、失效等维护管理不到位问题又得不到各方重视。为着力解决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维护管理难落实问题,浙江省承接了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课题,并明确在宁波、杭州、嘉兴、衢州等四地推进试点工作。2021年6月,根据宁波市人防办《2021年度区县(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和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绩效目标》的要求,北仑被列为试点区(县、市)之一。

2020年1月,宁波市人防办出台《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文件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文件起草过程和不同意见协调

2020年,在接到人防工程产权改革试点任务后,区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海宁、龙游等省内兄弟城市人防工程产权改革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的意见征求稿,向11家单位,进行了第一次意见征求,并作了相应修改。2020年1月,《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正式下发后,我办对文件内容又作了相应调整,并根据区府办要求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征求到5个单位7条意见,其中采纳部分采纳6条,最终形成此稿。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10日施行)。

2.《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施行)。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99号,2018年9月14日施行)。

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2019年5月5日发布)。

5.《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2020年1月16日发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此次人防工程产权改革文件分为《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主要涉及适用人防工程范围、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工程登记方式、国有人防资产定义及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

(一)适用人防工程范围。《实施细则》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依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法定义务以外自主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二)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实施细则》中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方案或出让合同(划拨书)中,明确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其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净面积不得少于人防工程总面积的20%。

(三)试行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中规定人防工程试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工程类型及范围界线由人防部门确认。

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投资人持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同时,规定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人防工程(或人防兼顾工程),临战前无偿交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字样,载明人防工程坐落位置、面积、层数等,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四)国有人防资产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明确国有人防资产是指以人防部门为产权人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或管理单位自愿将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区人防部门的,参照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管理。

(五)国有人防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国有人防资产通过试行所有权与平时经营使用权分离,人防部门为全区国有人防资产所有权人,人防部门指定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下属的奉化区锦溪房地产服务中心为全区国有人防资产平时经营使用权人,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规定国有人防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

《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拟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三年。

北仑区国有人民防空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区国有人防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1年1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本区国有人防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通过试行产权与平时经营使用权改革,实现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区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的竣工备案、工程确认,协助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工作;

(四)负责建立国有人防资产专业维护体系;

(五)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八)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收集相关证据;

(九)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有人防资产的产权人和平时经营使用权人,负责本区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并协助办理国有人防工程首次登记。

第七条 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防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保养;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机动车位的出租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安全生产管理;

(四)负责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五)受委托与使用人签订承租合同;

(六)完成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人防资产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专业管理单位的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受委托实施平战功能转换任务。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对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公建项目的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标准要求。有出租经营的遵照相关国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人防资产在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纳入物业日常管理范围。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参考当地物业小区地下车位租赁市场价;相关收益由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取,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安全生产管理、资产运行费、综合责任险等成本开支。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严格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选择人防工程实际使用人、其他专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原则,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原则上应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物业业主或小区居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北仑区国有人民防空资产平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意见4条,未采纳1条,需会议明确意见1条。

需会议明确意见为经投公司反馈无法胜任人防资产管理工作,建议另行选择更合适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原文稿中,考虑经投公司下属的滨港智慧城市运管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与国有人防资产管理范围较为吻合,故选择经投公司作为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管理人。根据经投公司反馈意见,现文稿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产权初始登记人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笼统表述为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建议在会议上明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