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1-151843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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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关于公开征求《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1-10-18 结束时间:2021-10-26

为规范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工作,区现代服务业公司牵头起草了《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blqxdfwy@163.com

2、传真:0574-86180516

3、信件: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青年智创园6楼

4、联系电话:0574-86782921;联系人:鲍竹舲

5、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6日。

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8日

一、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0年3月,宁波市施行《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6号),为规范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管理办法》作为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依据文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人才房从项目配建、集中筹建、申请以及管理等全流程进行了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办法》有八章: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文件制定依据来源于《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强港强区引才工程”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团队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继承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暂行办法》,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区现代服务业公司为区级代持机构;第二章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程序,包括筹集计划、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房源选定以及移交接收;第三章集中筹建,按照市里相应操作进行;第四章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申请和审核,按照我区人才政策明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流程;第五章日常管理,主要明确区现代服务业公司作为区代持机构应对人才房进行管理、运营维护;第六章后续管理主要明确人才房的中止等情形;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各部门对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政策不予叠加等问题。

四、政策起草的过程

该文件2021年9月开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1年10月18日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 5 条意见,全部予以采纳:1.由于经营性用地是由市资规局统一挂牌出让,故将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由北仑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针对“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办用房按规定程序改建为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增加按照《北仑区非住宅改建联合审批办法》实施的要求。3.针对 “对全职新引进在北仑工作的企业身份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中心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不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的企业身份人员)”,明确协同创新中心为高端装备海外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4.针对 “入选省级、市级、区级双创团队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其中省级或市级团队不超过2名,区级团队不超过1名”,明确为带头人及主要核心成员。5.明确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房政策及其它租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6号)、《关于实施“强港强区引才工程”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团队的实施办法》(仑人才发〔2021〕1号)、《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暂行办法》(仑政〔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政府集中建设,主要用于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筹集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50平方米以内。

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筹集、移交、接收及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建设、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统筹协调,区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建设、移交、接收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一)区委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才安居需求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

(三)区住建局负责拟定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移交、接收和管理。

(四)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人才安居专用房相关项目的审批服务。

(五)区人社局负责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的人才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和租金拨付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项目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区级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具体负责房源的移交接收、权属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第四条 区级资金做地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下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一般采用分散方式配建,即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预先要求布局在特定楼栋、层次或单元,但须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同等标准建设。因项目户型定位等特殊因素,确需集中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的位置、户型须经区住建局同意。    第六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程序:

(一)筹集计划。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明确各区域的配建总量,列入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供应。根据年度筹集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积极争取将配建总数及比例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土地挂牌前,按照配建比例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合市局做好对应地块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积极向市级部门沟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三)规划建设。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并在项目户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面积控制因素。

(四)房源选定。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应报请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工作。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按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面积占整个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在该项目各户型房源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定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项目中有1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一般采取将1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相应选房比例平均分摊至150平方米以下户型。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后,开发企业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时签订人才安居专用房移交协议,并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清册。列入房源清册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纳入预售(销售)范围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五)移交接收。在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企业应按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摇号结果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完成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工作。权属登记后人才安居专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不足以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中最小面积单套住宅的,由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面积货币补偿。权属登记后超过配建要求部分面积,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开发公司相应面积货币补偿。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移交接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开发企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区现代服务业公司应将接收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信息登记造册,并按照上级关于人才安居专用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系统管理。

第三章 集中筹建

第七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应充分考虑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安居需求,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按照谁投资谁持有原则,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持有产权。一般情况下,为有利于集中管理,优先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第八条 政府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的配套住房或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专业物业管理措施,形成邻里式租赁社区。

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办用房按规定程序改建为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建议操作办法按照《北仑区非住宅改建联合审批办法》实施,改建后须进行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集中建设职工宿舍,解决企业或园区职工(包括企业或园区人才)居住需求。

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实现人才住房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化,满足人才的多样性居住需求。

第四章 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全职新引进在北仑工作的企业身份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不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家庭户无房产的人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一)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若人才目录调整,人才按调整后目录分类,调整前已在享受政策的人才,可按原分类目录享受相关政策);

(二)博士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入选省级、市级、区级双创团队项目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其中省级或市级团队每个团队不超过2名,区级团队每个团队不超过1名;

(四)按照《北仑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分类目录》已认定的A、B、C、D类人才;

(五)其他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紧缺人才。

卫生系统新引进的符合上述人才层次的人才,教育系统新引进的符合上述人才层次的人才和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名校(园)长、名教师、指导的学生有获得五大学科奥林匹克全国奥赛决赛金牌的竞赛教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毕业生,上述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人才所在企业可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集成电路企业向区芯港小镇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对人才家庭宁波大市范围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区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房源并负责日常管理。申请材料如下:

(一)《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表》;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结婚证;

(三)人才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学位的,需提供学信网查询证明,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四)人才资质证明材料:入选人才工程的证明材料、北仑区集成电路企业人才认定书或其他人才资质证明材料;

(五)引进人才全职入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个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

第十二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人和所在单位通过填写《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申请表》确保申请人和企业对居住中止条件知情并同意;人才所在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者的真实性负责,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区人社局,对不再符合人才专项房享受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人才房退出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接收、使用和管理所涉税费和装修、房屋保险、运营维护等费用,同步享受租金收益。

第十四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 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每年年初预测年度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初步需求计划,区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年度预测需求给予110%的房源配备;如当年度可提供的房源不足以覆盖人才需求,所有房源优先保障人才居住需求。

第十六条 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创新管理手段,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实地抽查和年度普查中发现的,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或其他违反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规定的,第一时间上报区人社局并做好清退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核准人才数量、类别、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以及当年(批)可供房源数量、套型等情况,由区服务业发展公司给予安排房源,确定承租对象的具体承租位置,并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暂时空余的房源,为提高人才房使用率,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市场化运营方式对外出租,出租管理办法参考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为更好的服务人才,满足人才入住要求,对毛坯交付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标准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对精装修交付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以交付标准对外出租;所有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备床、橱柜、常用电器设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租赁价格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租赁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

为充分发挥人才安居专用房对人才引进的支撑作用,对人才房租赁价格按评估价格给予9折优惠,最高不超过3500元/月/套,每半年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区人社局按实结算。对个别特殊情况,可由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商议确定。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水、电、物业、燃气等相关费用由人才自行承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车位等附属设施根据需求按市场化运作,采用“先到先得”方式配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安居专用房人才不得对房产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对于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需开展的改变需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备案同意,其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司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内固定设施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修复或按现值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资格:

(一)自身条件改变已不符合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资格的;

(二)在北仑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居住手续的;

(三)擅自转借、转租、自行合租、调换或者闲置不用的;

(四)改变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管理规定的;

(五)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核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格的;

(七)已享受人才安家补助或购房补贴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责令其退房,可以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价缴纳,搬迁期满,仍无法腾退的,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价上浮30%缴纳租金。拒不腾退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人才安居专用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同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出现不适宜继续居住人才安居专用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反馈。人才所在单位出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形的,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使用权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应当在转让后通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和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人才在申请各类购房补贴时,需扣除人才安居专用房租金部分。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房政策及其它租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首套人才安居专用房投用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集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附件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申请表.wps

《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6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及公众的意见5条,均已采纳,具体如下:

1、由于经营性用地是由市资规局统一挂牌出让,故将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由北仑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针对“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办用房按规定程序改建为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增加按照《北仑区非住宅改建联合审批办法》实施的要求。

3、针对 “对全职新引进在北仑工作的企业身份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中心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不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的企业身份人员)”,明确协同创新中心为高端装备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

4、针对 “入选省级、市级、区级双创团队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其中省级或市级团队不超过2名,区级团队不超过1名”,明确为带头人及主要核心成员。

5、明确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房政策及其它租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