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7033N/2021-30552 | ||
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小港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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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小港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朗读
一月初,北仑地区温度降至零摄氏度以下,多个地方路面出现结冰现象。1月1日一大早,60岁的董阿姨乘坐丈夫的电动车前往丁家山娘家过节,不料在途中发生了意外,电瓶车突然侧翻,导致董阿姨脊椎骨折,在家休养多日。
董阿姨回忆称:“当时清晨视线不好,路面湿滑结冰,我直接摔倒在地,腰疼得根本起不了身,丈夫见我伤势严重当场就报了警。”其与附近村民了解到,意外的发生源于丁家山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自来水外溢,在低温下路面结了大面积的冰,自来水公司虽进行了路面清理等多项措施,但因连续低温效果不明显。
董阿姨和家属们认为自来水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责,要求公司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经济赔偿。事后,家属与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协商,但因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渡头董社区平安社工王春霞得知此事后,主动与双方沟通,并与街道矛调中心联系。1月21日,董阿姨、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和平安社工王春霞一同来到矛调中心沟通协商,中心钱燕红老师接待了他们。
调解当日,钱老师首先根据董阿姨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就分歧点进行逐项调解。在充分听取董阿姨赔偿要求的同时,对自来水公司负责人从情理两方面进行劝说。此次事故,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车只能携带12周岁以下儿童,因此,董阿姨丈夫违法载人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自来水公司未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和围挡,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也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自来水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临近下班点,双方当事人在钱老师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共识,自来水公司负责人支付董阿姨12000元的补偿金,双方在平等、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下协议书,今后不再为此事发生异议,和睦相处。
本次调解中,小港矛调中心积极发挥调解职能,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清楚认识到自身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双方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着力实现群众矛盾纠纷化解“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