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0-148681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政法综合类,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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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图解
政策原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政办发〔2020〕28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2年,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宁波市北仑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32号),同意北仑区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涉及殡葬、住建、环保、海洋渔业农林、水行政、食药监、工商、国土等30多个执法领域的531项行政处罚事项,集中“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提出: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涉及21个领域划入综合行政执法。为此,全省各地陆续按要求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019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把全省各地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均列为失效文件。涉及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浙政函〔2012〕32号)文件同时失效。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各市、县(区)按《统一目录》于2020年9月底前按划转事项。现市政府通告,要求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通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

2020年9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明确要求我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执行,未列入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二、政策目的

根据省、市政府要求,划转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使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进入与全市保持一致的阶段。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告》中划转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全省统一20方面300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15个领域,分别为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林业(风景名胜区)、建设(细分六个方面)、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

划转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共计15个方面235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殡葬管理26项、商品房租赁管理7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管理29项、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18项、畜禽养殖管理21项、林木林地管理50项、农村绿化管理13项、森林消防管理14项、渔业管理15项、农业机械化管理12项、土地资源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12项、矿产资源管理1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3项、水污染防治管理10项、餐饮许可管理4项。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胡茂平

联系方式:0574-8938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