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0-149953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社会保障,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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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财政,社会保障,民政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图解
政策原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有力推进全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试点区建设,进一步加快打造“青年北仑”发展战略,扩大青年保障范围,更好地解决在北仑工作青年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前期调研,部门协商,拟定了《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二、总体原则

实施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将根据北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青年住房补贴家庭在北仑区内连续且不间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仅限一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含)。

三、政策调整的依据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仑政办〔2019〕23号)、《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补充通知》(〔2020〕49号),制定本细则。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年龄为18至35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技工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

2.申请人为宁波市六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下同)户籍或持有宁波市六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申请前已连续6个月在北仑区缴纳社保,且当前正在缴存(补缴无效)。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仑区域内无房(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且租赁持有有效《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住房或租赁在区府办印发的《关于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补充通知》(〔2020〕49号)中规定的外来务工公寓。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获得过北仑区政府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未居住在北仑区政府(企业)公租房,或者在北仑区房改档案中无房改记录。

(二)补贴发放标准

1.计算保障面积:1-2人户为36平方米,3人户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为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按申请人租赁房屋所在街道确定:

(1)新碶街道、小港街道、大碶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柴桥街道、霞浦街道、戚家山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春晓街道、梅山街道、白峰街道、郭巨街道每月每平方米8元。

(三)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程序

1.申请受理。为方便青年,申请受理实行“线上申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可在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规定时间内,登录“浙里办”APP,选择“宁波市北仑区”站点,搜索进入“青年北仑专区”,点击“青年租房”版块后选择“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进行在线申请。

2.资格审核。中心负责对在线申请的青年家庭是否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房改等情况进行审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年龄、《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表》和《浙江省居住证》进行核查。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社保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北仑区域内已登记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北仑区域内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进行核查。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家庭户数小于或等于当年度补贴名额时,直接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拟补贴对象,并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仑区住房保障网、“浙里办”APP等媒体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青年家庭确定为租赁补贴对象。当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家庭户数大于当年度补贴名额时,将通过量化积分从高到低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补贴拟补贴对象,并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仑区住房保障网、“浙里办”APP等媒体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青年家庭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3.补贴发放。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的起始月,为补贴资金开始计算月(含)。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向青年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上季度租赁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发放至补贴对象的本人银行账户内。

(四)后续管理

1.青年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以每季末为时点,中心将会同区有关部门集中对补贴对象在北仑区域内房产情况、《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有效性或外来务工公寓租赁情况和在北仑缴纳社保情况及享受北仑区住房政策情况进行核查。

2.对发现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产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房改政策,《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失效或搬离外来务工公寓,补贴对象本人停止缴纳社保的,将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资格,从购房、《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失效、搬离外来务工公寓、停止缴纳社保、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向社会公示。

五、解读机构

本政策由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读。

解读人: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余剑英

联系电话:0574-8678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