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政办〔2020〕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北仑区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精神,为更好地解决在北仑工作青年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仑区(含开发区,不含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下同)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在北仑区工作的无房青年,已自行在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实施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将根据北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青年住房补贴家庭在北仑区内连续且不间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仅限一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含)。
年度补贴名额,将根据青年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每年度补贴名额、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和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确认方式等信息将适时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仑区住房保障网(有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浙里办”APP客户端,下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一般以家庭为申请基本单位,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离婚人员的子女归属以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载明为准)。
依法收养且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或孤儿或困境儿童可根据法定抚养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第六条 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龄为18至35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工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
2.申请人为宁波市六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下同)户籍或持有宁波市六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申请前已连续6个月在北仑区缴纳社保,且当前正在缴存(补缴无效)。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仑区域内无房(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且租赁持有有效《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住房或租赁在区府办印发的《关于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补充通知》(〔2020〕49号)中规定的外来务工公寓。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获得过北仑区政府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未居住在北仑区政府(企业)公租房,或者在北仑区房改档案中无房改记录。
第七条 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将根据区域地段并综合考虑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家庭组成人口不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计算保障面积:1-2人户为36平方米,3人户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为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申请人租赁房屋所在街道确定:
1.新碶街道、小港街道、大碶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柴桥街道、霞浦街道、戚家山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春晓街道、梅山街道、白峰街道、郭巨街道每月每平方米8元。
本细则实施前已保障对象仍按原申报时工作所在地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第八条 青年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每月租赁补贴金额,应当按其申报时核定的计算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青年北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补贴对象数量按季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并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等程序是:
(一)申请受理
为方便青年,申请受理实行“线上申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可在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规定时间内,登录“浙里办”APP,选择“宁波市北仑区”站点,搜索进入“青年北仑专区”,点击“青年租房”版块后选择“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进行在线申请。
(二)资格审核
中心负责对在线申请的青年家庭是否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房改等情况进行审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年龄、《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表》和《浙江省居住证》进行核查。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社保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北仑区域内已登记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北仑区域内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进行核查。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核查。
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家庭户数小于或等于当年度补贴名额时,直接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拟补贴对象,并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仑区住房保障网、“浙里办”APP等媒体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青年家庭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家庭户数大于当年度补贴名额时,将通过从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获取的量化积分从高到低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补贴拟补贴对象,并在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仑区住房保障网、“浙里办”APP等媒体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青年家庭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三)补贴发放
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的起始月,为补贴资金开始计算月(含)。
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向青年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上季度租赁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发放至补贴对象的本人银行账户内。
第十一条 青年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以每季末为时点,中心将会同区有关部门集中对补贴对象在北仑区域内房产情况、《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有效性或外来务工公寓租赁情况和在北仑缴纳社保情况及享受北仑区住房政策情况进行核查。
对发现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产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房改政策,《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失效或搬离外来务工公寓,补贴对象本人停止缴纳社保的,将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资格,从购房、《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失效、搬离外来务工公寓、停止缴纳社保、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青年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书面证明、转租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情形的,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其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退回已享受的租赁补贴,同时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浙江”、“信用宁波”等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青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五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管理实施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年龄、年限计算至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月的最后一个日历天。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仑政办〔2019〕23号)文件废止,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