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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量化积分申评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7-17 10:01:18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3.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依法持有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4.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

(二)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协查或者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关于积分落户

(一)积分落户条件。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本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2.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无刑事犯罪记录;

5.达到居住地规定的落户分值。

除积分落户最低分值由各地确定外,各地不得设置其他基本条件。

(二)积分落户适用区域。积分落户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城镇地区。

(三)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年度积分落户户数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市发改委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合理设置落户户数指标和落户分值,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的权重。

(四)积分落户申办时间。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发布积分落户公告,明确本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和具体办理事项等相关规定,10月份集中受理积分落户申请并进行积分审核,12月底前公布落户名单,次年3月底前完成落户手续办理。

三、关于失信责任追究

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