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19-2750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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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政办〔2019〕23号
政策解读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精神,为更好地解决在北仑工作青年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仑区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在北仑区工作的无房青年,已自行在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通过申报量化积分,经审核达到一定分值且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实施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将根据北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家庭在北仑区内连续且不间断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仅限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含)。

年度保障名额,将根据青年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每年度保障名额和集中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量化积分)时间等信息将适时在北仑之窗、“e乡北仑”(有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和APP客户端,下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一般以家庭为申请基本单位;其家庭成员包括未婚或已婚或离婚或丧偶人员及其未婚子女(离婚人员的子女归属以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载明为准)。

依法收养且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或孤儿或困境儿童可根据法定抚养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第六条  青年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保障条件:

1.申请人年龄为18至35周岁,持有在北仑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为本区户籍,申请前已连续12个月在北仑区缴纳社保,且当前正在缴存。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仑区域内无房(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且租赁持有有效《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住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获得过北仑区政府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未居住在北仑区政府(企业)公租房,或者在北仑区房改档案中无房改记录。

第七条  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区域地段并综合考虑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家庭组成人口不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计算保障面积:1-2人户为36平方米,3人户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为60平方米。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

1.新碶街道、小港街道、大碶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柴桥街道、霞浦街道、戚家山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春晓街道、梅山街道、白峰街道、郭巨街道每月每平方米8元。

第八条  青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每月租赁补贴金额,应当按其申报时核定的计算保障面积乘以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青年北仑”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保障对象数量按季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并按季向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条 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等程序是:

(一)申请受理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可在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量化积分)规定时间内,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1)按要求填妥的《北仑区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本人持有在北仑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限非北仑户籍);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持有有效的《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结婚证复印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未到法定婚龄的人员)未婚、离婚、丧偶的填写《未婚申明》;其中离婚的还须提交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积分材料

青年按照《北仑区青年量化积分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计分表》(见附件,下同),提交量化积分相应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专门服务窗口,应当对青年本人提交的基本材料及量化积分所需相应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申请基本材料齐全,并充分提交量化积分所需证明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本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向本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对无法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交有效《居民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和《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向本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积分审核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专门服务窗口受理后,区各审核部门应当登陆量化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青年量化积分相应证明材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区不动产中心和区房管处同时对申报家庭的房产情况进行审核。上述审核与评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对青年量化积分信息汇总后,应当将汇总信息数据推送给中心,并在“e乡北仑”上对本次通过量化积分的青年名单及得分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三)保障审核

中心应当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推送的量化积分信息数据中的青年是否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房改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保障条件的,按照量化积分从高到低选出不超过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年度保障名额数量的青年作为公租房租赁补贴拟保障对象;中心应当会同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北仑之窗和“e乡北仑”等媒体上对公租房租赁补贴拟保障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青年确定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上款量化积分遇同分的,按照《北仑区青年量化积分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计分表》中一级指标组成先后得分且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同分的,按二级指标组成先后得分且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以此类推。

(四)补贴发放

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量化积分)时间的起始月,为补贴资金开始计算月(含)。

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向青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上季度租赁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发放至保障对象的本人银行账户内。

第十一条  青年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以每季末为时点,中心将会同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集中对保障对象在北仑区域内房产情况、《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有效性和在北仑缴纳社保情况及享受北仑区住房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保障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产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房改政策,《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失效、保障对象本人停止缴纳社保的,将从当季度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青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书面证明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情形的,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其青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同时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 “信用浙江”、“信用宁波”等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青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五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管理实施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年龄、年限计算至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当年度集中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量化积分)申请月的最后一个日历天。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北仑区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计分表

       2.仑区青年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仑政办23(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