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北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仑人社〔2016〕47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经国家或省博管办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国家级工作站100万元、省级工作站50万元、市级20万元建站补贴,用于工作站科研活动,其中国家级工作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工作站资助分次核拨,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拨付10万元,直至50万元拨付完毕。设站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二、博士后人员在职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除市级资助外,给予总额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分2年发放。 三、博士后人员全职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除市级资助外,给予总额25万元生活补助,分2年发放。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内博士后人员和合作高校专家教授等为我区工作站推荐博士后人员并成功招收的,按每一人给予推荐者2万元奖励。 五、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由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六、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开展全职博士后科研活动的,出站后留我区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10万元。出站后留我区企业工作的,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留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含公开招考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区财政补助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所在单位补助。本项补助与市、区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七、市外设站单位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我区范围内首次就业时,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落户的,可通过工作单位申请一次性3万元的来区工作补贴。 八、申领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博士后进出站规定或留区工作年限约定履行到位。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留区、来区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资助经费全额退还。 上述资助政策条款内容与《北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仑人社〔2016〕47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次调整规定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内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设站单位要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在招收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同时强化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督促博士后按规定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在博士后引进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并建议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撤销其工作站,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9日 关于调整北仑区博士后工作部分资助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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