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文广新〔2018〕119号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15日
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扎实推进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文化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74号)和《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新〔2018〕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宁波本市区域内消费者购买相关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本实施细则中的文化消费券是指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行的,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文化消费予以补贴的专用电子代金券。
第三条 文化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遵循“分期分批发放、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文化消费券资金来源于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纳入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文化消费券资金包括文化消费券补贴资金和运营管理费两部分。
文化消费券补贴资金根据市政府文化消费政策要求和当年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文化消费券运营管理费包括文化消费券发放结算所需系统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宣传推广、数据统计监测、第三方审核、全程绩效管理、满意度调查等费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重点,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实际,负责制订文化消费券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文化消费券的引导重点、发放领域和实施规则,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专业执行机构及接受消费者用券的项目合作单位,做好执行监督、跟踪审计、结算支付、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专业执行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定,根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文化消费券的发放、统计、核销,提供系统平台运营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开展宣传推广及运行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保障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负责合作单位日常管理和支持服务。
第八条 合作单位是指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开征集选定,在宁波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并具备文化消费券抵扣条件的文化经营单位。合作单位实施动态化管理,应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专业执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提供配套优惠措施,提交资金结算申请及原始数据资料,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便利有效使用文化消费券,配合开展宣传推广、数据跟踪监测统计及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领、使用和结算
第九条 文化消费券性质为电子代金券,每张券具有唯一性,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设定相应券面金额、有效期和使用规则,面值分别为每张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100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逾期未使用的文化消费券自动过期回笼。
第十条 消费者通过文化消费券线上平台实名注册后领取文化消费券,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公布的合作单位购买其文化产品或服务,按规定用券比例,使用文化消费券抵扣。
文化消费券使用抵扣额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30%;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文化消费领域,用券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40%。
第十一条 文化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单张文化消费券应在消费者享受合作单位其他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内一次性使用。合作单位不得以消费者使用文化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文化消费券的普惠性和带动性,可研究设
置个人领券数量或金额上限。具体标准以当年文化消费券资金规模和工作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文化消费券抵扣金额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
合作单位根据资金结算周期和结算要求,向专业执行机构提交资金结算申请及原始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购买其文化产品或服务产生的交易数据及记录),并对数据及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专业执行机构初审后,出具初审结果和核销结算明细。
专业财务审核机构根据专业执行机构出具的初审结果,对资金核销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文化消费券使用审核报告。
专业执行机构根据专业财务审核机构审核报告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资金拨付请示报告。
资金结算周期原则上每2个月结算1次。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内部审计处对专业财务审核机构审核报告和专业执行机构资金拨付请示报告进行复核,经公示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直接向合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 为全面如实反映文化消费券使用和带动情况,有效统计消费数据信息,各合作单位应按规定向专业执行机构提交相关数据信息。专业执行机构要做好文化消费券平台建设与运营,做好与合作单位的对接服务,发现违规或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汇报。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对文化消费券申领、使用、结算的全过程监管,必要时委托专业财务审核机构对文化消费券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实施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合作单位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虚假申报、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