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跻身全国一流强区最前列和国家级新区行列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或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区政府负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服从大局,维护政令
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一条 注重经济调节。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主动适应新常态下的新趋势、新特征,推动产业能级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迈向更优的经济结构和更高的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增强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财政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公平服务平台,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十五条 强化环境保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治理,强化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品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七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有关专家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公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经济建设管理和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区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过所属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或起草部门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评估和清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各项执法机制,进一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公开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坚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
对涉及本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热点,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实际问题的解决率。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司法、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察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区政府和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十四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最多跑一次”为理念和目标,继续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务网站建设,切实提高办公、办文、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对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健全督查制度,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区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落实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3.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
(2)提请区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3)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
(4)城区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5)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决策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
(1)政府工作报告;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5.讨论上级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申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的建议。
8.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10.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11.听取政府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的事项。
12.部署政府专项性重要工作,汇报交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13.其他需要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视情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受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区政府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
2.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工作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3.协调处理区政府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4.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
5.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6.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确定,会议通知、材料、会场安排等具体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进行主动衔接和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然后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区长助理或者是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视情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团组织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质量,严格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事一报,单位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遇有分工交叉的问题,分别送各分管副区长会签;凡属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在分管副区长审签后,送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副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之前,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