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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17-12-28 09:45:27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1.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从何时起实施?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有关规定确定。

  3.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有关促进再就业补贴。

  4.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5.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 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时间折算或累计后不满1年的,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不能领取,但是可以保留缴费时间。

  7.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8年1月1日起,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携带《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身份证到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手续。

  8.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本人居住证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9.农民合同制职工能否继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答:不能。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10.农民合同制职工能否按城镇缴费标准补缴城乡政策统一前的失业保险费?

  答:不能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