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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10-26 11:06:24 阅读次数: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根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仑政〔2016〕48号)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和创新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整合各方力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就规范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工作明确如下:

  一、区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按照《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责任,推行租赁登记点规范化建设,统一办证流程及要求,并对全区租赁登记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指导、数据统计和绩效考核。(详见附件一)

  二、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作为各街道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要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建立并落实居住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的排查、收集和报送制度,协调处理居住房屋租赁纠纷,组织排查居住房屋租赁中的各种安全隐患。

  三、各街道要结合本区域流动人口积分窗口设置情况,整合建立街道中心租赁登记点;租赁房屋登记数量较大的街道,可依据方便群众原则调整设置若干个网格化片区租赁登记点。各街道要对租赁登记点工作人员予以重新明确,并经业务培训后上岗,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化,配备电脑和拍摄设备,经培训后能熟练操作《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详见附件二)

  四、街道租赁登记工作涉及房屋违法建设和房屋所有权的审核工作,由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负责审核并盖章确认,具体标准可依据房产证明、街道“三改一拆办”以及区国土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街道租赁登记工作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审核工作,应依据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对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他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依据住建部门或街道提供的城镇危险房屋在册负面清单进行核查,由各租赁登记点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签字确认。

  六、街道租赁登记工作涉及房屋消防安全的审核工作,由公安分局根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操作规程(试行)》执行,并明确辖区民警和管辖范围,由辖区民警负责审核签字确认。

  附件1: 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操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2:北仑区房屋租赁登记点设置表.docx

  附件3: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审核表.doc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