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摘录)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所需材料
(1)研究生(硕士)首次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原件2份(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填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成果、业绩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4)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或劳动合同(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复印件1份;
(5)社保缴纳证明1份;
(6)企业人员档案存放情况证明1份;
(7)本人近期免冠照片2寸1张。
三、办理程序
1、个人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本人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上报至北仑区明州西路470号303室,联系咨询电话:0574-86780609。
2、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签署意见(审核身份证、学历学位、社保缴纳情况、档案存放情况等,所有材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退回);
3、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初审。
4、市人社局专技处核准公布。
四、办理时间
每季度办理一次,季度末月10日前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