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3号令)、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本地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可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劳动者终止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时间等。
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我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八条 劳动者终止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后,应当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经营实体注销证明。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发生变更或闭歇,应于30日内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盖章)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就业登记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第三章 失业登记
在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
(二)从事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
(八)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所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失效的;
(十二)户籍发生跨市迁移的;
(十三)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户籍迁移,须在原办理地注销《失业证》,到现户籍地重新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居住地迁移,须在原办理地注销《失业证》,到现居住所在地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登记后每个月主动与原发证机构联系,并
第四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保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档案等报送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劳动者档案由其他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经本人同意,其档案可由原保管单位保管,也可以转至失业登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失业证管理
《失业证》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失业证》编号采用12位字母加数字格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第1位用英文大写字母作为县(市)、区代码名称,第2至3位为街道(乡镇)阿拉伯数字代码名称,后加连字符“-”,第4至5位为年份代码,第6至10位为街道(乡镇)当年失业登记序号,第11位为失业人员类型标志,新增劳动力为“X”,就业转失业为“J”。第12位为失业人员原户籍性质标志,城镇户籍为“C”,农村户籍为“N”。县(市)、区无所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失业证编号的第2至3位统一用“00”代替。
《失业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主要内容为失业状态确认。失业登记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的次年同一月份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失业证》审验,以后继续按此办法开展年度审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失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核准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个人查询渠道,以方便劳动者了解就业失业登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免费服务。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