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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问答

发表日期:2016-04-29 13:28:08 阅读次数: 来源:区人社局

  一、2016年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五项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1月-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二、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23日之间,向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6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首次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请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网上下载申报

  参保人数在 120人以上的单位,除网上在线申报外,也可采取网上下载申报,即统一采用EXCEL文件格式生成数据,供单位下载填报后上传。

  (三)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哪几种情形的缴费基数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已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属于下列二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统一调整:

  (一)原缴费基数在新年度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要求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的;

  (二)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最低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五、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如何处理?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六、新的缴费基数何时启用?

  各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从2016年新的社保年度起开始启用。即从今年6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款项,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的应缴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七、哪几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和缴费费率有变化?

  (一)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全市范围内,参保单位中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5月1日起统一纳入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相关调整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于2016年5月份基数申报前调整到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但参保单位在申报基数的同时,需为原参加外来务工社会保险的人员重新核对并勘误户粮关系,办理办法与基数申报一致,可在网上申报也可到窗口申报。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上述内容仅适用于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其他五县(市)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