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发〔2015〕20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我市从2011年开始发行使用社会保障卡。当前,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已突破645万张,广大医保参保人员已普遍持有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中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41号)和《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6年6月6日(星期一)起在我市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内停用医疗保险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为减少医疗保险卡停用对参保人员正常刷卡就医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免医、患、保三方矛盾,切实引导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6年1月1日起,原新农合人员新参加市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的,直接启用社会保障卡。
2.从2016年1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停止办理医疗保险卡的补换业务。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医保参保人员遇医疗保险卡遗失、损坏的,直接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申领期间发生就医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3. 从2016年6月6日起,市级统筹区的医保参保人员停用医疗保险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有医疗保险卡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其医疗保险卡可延长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止。
4. 用人单位(个人)在参加社会保险后应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在参保人享受待遇之前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位。避免因未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而影响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
5. 对当前已参保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单位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1月底前尽快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并于2016年4月底前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人。
6.对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本市户籍医保参保人员,可于工作时间到全市就近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办理申领手续。
7. 请所在学校通知当前已持有居民医疗保险卡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如2017年1月1日以后仍在我市参保的,必须通过所在学校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
8. 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受国家法律保护,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和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在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时,应尽到保管责任并保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9.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关部门发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异常时,可拨打故障处理电话83865362,并向持卡人做好解释工作。
10. 本通知下发后,请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提醒相关参保人员尽快启用社会保障卡。市区医保两定机构,须在门诊、急诊大厅醒目位置、挂号收费窗口和医生工作站张贴公告(详见附件),持续深化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医保参保人员知晓率,保障其正常就医购药不受影响。
11. 各区人社部门要及时组织当地开展好停用“医疗保险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施工作。
12.各县(市)医保统筹区应在2016年底前停用“医疗保险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具体时间和事项由各地人社部门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