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①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周年以上且工作居住在北仑一周年以上的已婚家庭(含离婚带未满18周岁子女满两年或丧偶带未满18周岁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且申请配租时工作居住仍在北仑的;
②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拥有5万元以下车辆允许申报(以车辆保险部门确定的当前新车购置价为准);
③申请家庭应在市六区区域范围内无房。自有住房、租住公房、非住宅用房和申报公告日止前五年内出售、赠予、转让等自有住房的,均视为有房。原已承租公有住房,2008年1月1日后退交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已居住在各类老年用房或政府组织的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不列入申请范围;
④申请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劳动能力,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申报公告日为界定日);
二、引进人才
①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北仑区、开发区、下同)的诚信合法经营企业,且已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或副高级及以上专技人员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或“211”、“985”全日制重点高校本科生或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其他引进人才;
③申请前已被本区用人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且当前在聘,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申请家庭应在市六区区域范围内无房和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列入申请范围;
⑤申请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劳动能力,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申报公告日为界定日);
三、新就业及技术类无房职工
①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的诚信合法经营企业,且已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②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毕业证日期计算未满7周年)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技师、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③申请前已被本区用人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且当前在聘,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申请家庭应在市六区区域范围内无房和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列入申请范围;
⑤申请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劳动能力,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申报公告日为界定日);
四、在本区稳定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①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的诚信合法经营企业,且已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②获得区级各部门(含街道、镇乡)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或达到本区一定流动人口积分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③申请前已被本区用人单位聘用2周年以上,且当前在聘,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申请家庭应在市六区区域范围内无房和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列入申请范围;
⑤申请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劳动能力,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申报公告日为界定日);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或特殊贡献对象为本区社会事业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1、申请人家庭是世居北仑户籍或北仑户籍满10年以上,在申请地满3周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撤村建居转为城镇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人员,如该村剩余土地已不能取得村民批地建房规划许可的,在提供规划部门证明和本人具结书后允许申报)。
2、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大榭七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权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2003年4月份后无非正当原因出售原住房的行为。此时间后,离婚无房人员在离婚前的共有住房,应按其所占份额面积计算。
4、未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享受的拆迁安置面积小于本办法规定的户(人)面积标准。
5、1982年10月5日后未享受过批地建房待遇。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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