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73U/2014-00470 | ||
组配分类 | 收费项目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73U/2014-00470 |
组配分类 | 收费项目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仑价〔201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装潢垃圾清运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4〕3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向进行装修的业主(住用人)收取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二、建筑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分别实行市建筑装潢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和独栋、联排等独门独户以及二次及以上装潢的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商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为:90平方米(含)以下的套型每平方米2.80元,90平方米以上的套型每平方米3.20元。允许上下浮动20%。
四、收取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建筑装潢垃圾堆放场地,并及时归集、清运,确保管理区域环境清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建筑装潢垃圾清运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区物价局《转发关于规范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的通知》(仑价〔2000〕7号)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