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目前,北仑区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在每个村(社区)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可以就近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之间矛盾较复杂或者村(社区)不易处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所在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居中调解。北仑区还建有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遇到诸如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案件;(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和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纠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