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页
>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量化积分管理

北仑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05-21 14:17:25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北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等学籍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入学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盲、聋哑、智力障碍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小学、初中班额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休学,复学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三、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业务科就近安排转学生。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区教育局。

  四、借读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1)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申领居住证一年以上;(3)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4)目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父母一方);(5)具有相对固定住所(租房证明或房产证明或居住证明);(6)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父母一方)。

  五、退学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凡属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六、升级、跳级、留级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七、毕业,结业、肄业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八、奖励,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 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