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2014〕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27日
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适用本细则,非商品居住房屋出租申报登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北仑区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北仑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指导并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的管理工作。
全区各社区(村)负责实施具体登记备案和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将有关备案资料及时上报区住建(房管)部门指定的结报点。
全区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合同推广、信息上报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四条 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并在其网站和各社区(村)提供《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推进建设全区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核查
(二)备案发证
(三)立卷归档
第六条 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
(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 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三)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五)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七条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八条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坐落地址、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由登记备案机关收回原登记备案证明。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到场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转让、变更、终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关系建立、转让、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村(社区)领取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责任义务承诺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居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代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为个人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若委托上述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的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在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后进行实地核查,指定备案点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在审核表上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逾期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按《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非商品居住房屋出租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和村规民约执行,具体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