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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14-02-10 14:41:10 阅读次数: 来源:北仑房地产管理处

  一、申领范围:

  在北仑行政区内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行为,须按照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即北仑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指定村(社区)备案点(具体见后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需带资料:

  1、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可在各社区、村领用,原件一式三份);

  2、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审核表(可在房屋所在地各社区、村领取,原件一份)

  5、区住建(房管)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的其他材料。

  (注:“商品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和“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审核表”的电子文本可以在区房管处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三、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

  由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办理信息登记;社区(村)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相关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房屋相关情况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符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实地情况核查由出租房屋所在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专管人员配合进行(无物业服务的小区、村居由各村、社区指定工作人员)。

  2、备案发证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指定村(社区)备案点申请备案,各备案点对辖区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租赁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将“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核发给出租人,备案证明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五、房屋出租人相关义务: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到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2)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不得超过6人,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含);

  (3)不得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进行出租。

  六、法律责任:

  (1)出租人违反上述第一项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人违反上述第二项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或者使用人违反上述第三项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