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266/2009-25672 | ||
组配分类 | 统计公报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09-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266/2009-25672 |
组配分类 | 统计公报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09-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千人,填报普查表94428张(不包括大榭)。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区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农普办和区统计局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北仑区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8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1个,镇2个,街道5个;村级组织213个,其中:村199个,居委会1个,空壳村13个;在农村居住的家庭户67791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2721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45.4%。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92个,其中未注册单位1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按行业分 |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计 | 22721 | 100 | 92 | 100 |
农作物种植业 | 19214 | 84.6 | 36 | 39.1 |
林业 | 2001 | 8.8 | 2 | 2.2 |
畜牧业 | 459 | 2.0 | 32 | 34.8 |
渔业 | 1009 | 4.4 | 20 | 21.7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38 | 0.2 | 2 | 2.2 |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区农业从业人员20697人,其中,男性占58.6%,女性占41.4%。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4%,21-30岁占2.7%,31-40岁占12.6%,41-50岁占29.5%,51岁以上占54.8%;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5.9%,小学占61.9%,初中占29.3%,高中占2.6%,大专及以上占0.3%。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区在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农业技术人员591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有7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1人、56人和524人。
4.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区大中型拖拉机35台,小型拖拉机424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0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63台,联合收割机23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1.4%,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6.4%,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2%和0.5%。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不足0.1%,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9.6%。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区温室面积为60.9亩,大棚面积3781.9亩,中小棚面积379.0亩。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4164.9亩,食用菌45.5亩,水果(含果用瓜)877.1亩,园艺苗木1121.8亩,其他32.7亩。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区8个乡镇和199个村级区域。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100%,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100%。
2006年末,98.0%的村和96.7%的自然村通公路。96.5%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96.5%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94.5%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53.5%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10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乡镇有邮电所;100%的村和自然村通电;100%的村和自然村通电话。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50.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62.5%的乡镇有公园。
81.0%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3.0%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3.5%的村从“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直接受益。100%的村和99.7%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9.0%的村和99.1%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00%的村能接收广播节目,100%的村安装了有线广播,94.0%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97.0%的村开通农民信箱。34.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2.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83.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99.5%的村有老年活动室,66.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2个镇中,全部实施集中供水,1个镇的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有垃圾处理站的镇1个。
全区95.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4.0%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98.5%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5%的村有沼气池,92.5%的村完成改厕。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乡镇有敬老院。78.0%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70.0%的村有卫生室。63.8 %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6.金融商业机构与市场建设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00%的乡镇有储蓄所。
58.0%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5.5%的村有“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区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55.3平方米。98.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60077户,占89.2%;拥有2处住宅的6099户,占9.1%;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335户,占0.5%。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49333户,占73.2%;居住平房的17889户,占26.6%;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23户,占0.2%。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50547户,占75.0%;砖木结构的14058户,占20.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289户,占3.4%;其他结构的451户,占0.7%。
2.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64376户,占95.6%。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的62595户,占93.0%;饮用水为深井水的1620户,占2.4%;饮用水为浅井水的2554户,占3.8%;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的287户,占0.4%;饮用水为池塘水的64户,占0.1%;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的225户,占0.3%。
3.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65192户,占96.8%;主要使用柴草的1983户,占2.9%;使用其他能源的170户,占0.3%。
4.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60505户,占89.8%;使用简易厕所的6840户,占10.2%。
5.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30.9台、固定电话73.6部、手机118.9部、电脑17.1台、摩托车24.4辆、生活用汽车7.2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农村劳动力资源:为全区199个村及1个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委会所辖地域内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08796人。其中,男劳动力113581人,占54.4%;女劳动力95215人,占45.6%。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20904人,占10.0%;21-30岁49094人,占23.5%;31-40岁56262人,占26.9%;41-50岁45042人,占21.6%;50岁以上37494人,占18.0%。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4401人,占2.1%;小学文化程度69418人,占33.3 %;初中文化程度109399人,占52.4 %;高中文化程度22003人,占10.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575人,占1.7%。
农村从业人员180167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6.3%。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19641人,占10.9%;在第二产业就业的102441人,占56.9%;在第三产业就业的58085人,占32.2%。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4373人。其中,男劳动力9103人,占63.3%;女劳动力5270人,占36.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的623人,占4.3%;21-30岁的4478人,占31.2%;31-40岁的3865人,占26.9%;41-50岁的3322人,占23.1%;50岁以上的2085人,占14.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78人,占0.5%;小学文化程度的2980人,占20.7%;初中文化程度的7776人,占54.2%;高中文化程度的2765人,占19.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774人,占5.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4.5%,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1.5%,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9.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5%;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3.9%;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0.6%。
附: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8个乡镇街道,其中乡1个,镇2个,街道5个。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99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区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区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5.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6.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7.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8.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9.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0.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3.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4.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全区199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本地户籍住户从业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